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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章

花都猎手-第2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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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在商品或服务价格中的捐税称为间接税。国际上一般公认的原则是外交人员可以免纳直接税,不能免纳间接税。
    可免纳的直接税大体有:个人所得税、公用房地产税、汽油税、娱乐税、印花税、购买税以及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本身不受益的当地政府征收的地方附加等。但使馆本身受益部分,如用于路政、防火等措施的捐税或地方附加等,则不能免。
    不能免纳的税种大体有: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费用内的间接税、对外交人员自有私用的不动产征收的捐税、对在驻在国从事商业和投资征收的捐税,以及驻在国征收的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等。但在某些国家,外交人员可免纳包含在商品价格中已由商家缴付过的间接税或进口关税。
    由于各国税收的规定和税目颇不相同,因此,许多国家要求在免税问题上达成互惠双边协议。
    其他
    外交使节和外交代表机关有权在其住所和办公处悬挂本国国旗和国徽,外交使节个人乘用的交通工具上可挂本国国旗。
    在驻在国的礼仪庆典活动场合,外交使节有占有荣誉席位的权利。驻在国一般都把他们安排在显要的地位,享有较高的礼遇,受到驻在国的尊敬。外交使节在礼仪场合的位次则按在先权排定。
    三、外交人员的义务
    尽管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人员享有这样或那样的特权和豁免,受到驻在国的尊敬和享有优厚的礼遇,根据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对驻在国亦应承担必要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两条:
    尊重驻在国的法律、规章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定之义务。”国家的法令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外交人员就不应有与驻在国法令相抵触的行为。例如,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法规、交通规则、卫生条例等等均应遵守。
    不干涉驻在国的内政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还规定,外交人员“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这是一条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外交人员作为一个国家的代表,必须避免一切直接或间接干涉接受国内政的言论和行动。例如不公开批评驻在国领导人及其政策,不参加亦不支持反对驻在国政府的集会活动、示威游行。
    在国际上,并不存在超越于各国主权之上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均须按照驻在国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四、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范围和期限
    按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大体有以下几类:
    出国进行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部长、特使以及由他们率领的代表团成员。
    外交使节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体官员。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国际上公认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但各国对此条的应用范围又有细微的差别。例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规定,外交代表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得享有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有的国家限制在外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范围内;也有的国家把外交特权给予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双亲或姐妹。我国规定,外交特权适用于外交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与未结婚之女。外交人员及其配偶的父母若与他们同住在北京,在一些方面也享有某些特权与豁免。
    根据有关国际协议和惯例,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代表机构的代表、顾问和副代表;国际组织的代表、委员会委员、高级官员等。
    途径或短期停留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人员、外交信使。
    各国参加国际会议的官方代表。
    根据双边协定应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如中美正式建交前双方驻对方的联络处人员等。
    除上述人员外,对外交代表机关的非外交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公务人员、私人仆役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各国的规定和实践不尽相同。多数国家承认他们享有部分外交特权,但也有些国家对非外交人员的特权有所保留。在实践中,一般仍然照顾到国际间通常的做法,给予一定的优待和方便。我国对非外交人员的待遇,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赋予他们某些特权。例如,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享有不可侵犯权、刑事管辖的豁免权,免纳各种捐税等。但对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不适用于执行公务范围以外的行为,对于他们抵任后六个月内进口的私人物品,免征关税等。
    外交人员通常自进入驻在国国境前往就任地点时起,即享有特权与豁免。如果他们原已在驻在国,则从将他的身份通知驻在国外交部并得到承认后开始。在离任时,外交人员自离境之时或离任后的一定时间内即中止其外交特权。外交人员离任时未带走的行李以后托运出境,仍享有免税的待遇。
    国际上一般都认为,即使两国间发生战争或断绝外交关系,外交人员的特权亦适用到他们离开驻在国国境。
外 交 团
    外交团是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外交团制度不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而是按照国际惯例和传统而形成的,所以不行使具有法律性质的职能。
    有的国家外交团成员仅限于使节,也有的除使节、全体外交人员外,他们的配偶和子女也属于外交团。领事不属外交团的成员。各国外交官衔名录包括外交团的全部成员。
    一、外交团团长
    外交团团长由外交团中级别最高、递交国书最早的外交使节担任。驻有大使的国家中,公使就不能当外交团团长。在一些信奉天主教的国家里,梵蒂冈教廷使节被认为是当然的外交团团长。
    外交团团长临时缺位时,由在先权仅次于他的使节代理,如设有副团长一职,则由副团长继任。外交团可设秘书一人,负责办理日常具体事务。外交团的秘书可由外交官或其他人员担任。
    外交团团长代表外交团,其职责主要是在某些典礼和交际场合代表外交团致辞、祝酒;就某些有关外交特权的问题与驻在国联系、交涉;向外交团成员传达驻在国政府有关礼仪事项的通知;向新到该国的外交代表介绍驻在国的礼仪、风俗及其他惯例;向驻在国政府转达外交团在礼仪等问题上所取得的协议和意见;调节外交团成员之间有关礼仪方面的争执等等。总之,外交团长的职责一般多为礼仪性活动。在工作中,外交团团长应尊重驻在国的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不干涉驻在国的内政。
    外交团团长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权和其他使节并无任何区别,但其所享有的礼遇则高于其他成员。
    二、外交团的活动
    外交团的活动通常是礼仪性的,如向驻在国表示祝贺、慰问、吊唁;参加典礼活动;磋商驻在国对外交团的优遇和礼仪安排;为离任使节举行饯行活动;对驻在国为外交团举行的活动表示答谢等等
    外交团所议决的一切事项或共同提出的要求,驻在国并无必须奉行的义务,亦不受其束缚,但驻在国对外交团的正常活动也应给予一定的便利,对其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予尊重。
    外交团不应有干涉驻在国内政的行为,其内部事务也应平等协商解决。
    三、外交团的在先权
    外交团的在先权就是外交团成员在外交团中的排列次序。
    外交团的在先权首先按等级而定,例如大使高于公使,公使高于代办。同级外交代表的在先权按递交国书的日期而定。代办则按递交介绍书的日期而定。
    外交代表如发生再递国书的情况,按一般惯例,如果等级无变动,其在先权仍照再递前的位次不变。如果升格,则按再递国书的日期确定他在升格后在同级外交代表中的位次。
    临时代办的位次在常任代办之后。临时代办中,大使馆的临时代办先于公使馆的临时代办,公使馆的先于代办处的。同级外交代表机关的临时代办以其就任临时代办的日期决定在先权,而不按其本人的原职级,但也有某些国家是按临时代办本人的原职级来确定的。
    外交团中其他外交官的在先权按其职衔而定,例如公使衔参赞先于参赞,参赞先于一等秘书等,依此类推。在职衔相同的外交官中,大使馆的先于公使馆,公使馆的先于代办处。在同级外交代表机关中职衔相同的外交官以在驻在国担任该项职务的日期先后来决定他们的在先权。
    各国武官之间的在先权按其军衔确定,军衔相同时,则以在该国担任该项职务的日期先后来决定,副武官不论军衔多高,均排在所有武官之后。
    四、其他外交人员组织
    武官团,武官团是由各国驻同一国外交代表机关的全体武官、副武官组成。其中军衔最高并在同级中到任最早的一位武官担任武官团团长,其作用与外交团团长相似。
    有些国家的外交人员在驻在国发起组织“外交官聚餐会”、“外交官俱乐部”、“外交官协会”等,有些外交人员的夫人发起组织“妇女国际俱乐部”、“夫人协会”等。
    这样的组织有一定的章程,定期活动,交纳会费,其目的多为促进相互交往,交换情况,开展工作。这些组织也应尊重驻在国的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绝不应干涉驻在国内政,更不得以组织名义从事不正当的、有损于驻在国的活动,
    以上各外交官组织以及各组织所举办的活动,各国外交代表机关的人员是否参加,均视各自情况决定。
称呼与姓名
    由于各国、各民族语言不同,风俗习惯各异,社会制度不一,因而在称呼与姓名上差别很大,如果称呼错了,姓名不对,不但会使对方不高兴,引起反感,甚至还会闹出笑话,出现误会。
    一、称呼
    在国际交往中,一般对男子称先生,对女子称夫人、女士、小姐。已婚女子称夫人,未婚女子统称小姐。不了解婚姻情况的女子可称小姐,对戴结婚戒指的年纪稍大的可称夫人。这些称呼可冠以姓名、职称、衔称等。如“布莱克先生”、“议员先生”、“市长先生”、“上校先生”、“玛丽小姐”、“秘书小姐、”“护士小姐”、“怀特夫人“等。
    对地位高的官方人士,一般为部长以上的高级官员,按国家情况称“阁下”、职衔或先生。如“部长阁下”、“总统阁下”、“主席先生阁下”、“总理阁下”、“总理先生阁下”、“大使先生阁下”等。但美国、墨西哥、德国等国没有称“阁下”的习惯,因此在这些国家可称先生。对有地位的女士可称夫人,对有高级官衔的妇女,也可称“阁下”。
    君主制国家,按习惯称国王、皇后为“陛下”,称王子、公主、亲王等为“殿下”。对有公、侯、伯、子、男等爵位的人士既可称爵位,也可称阁下,一般也称先生。
    对医生、教授、法官、律师以及有博士等学位的人士,均可单独称“医生”、“教授”、“法官”、“律师”、“博士”等。同时可以加上姓氏,也可加先生。如“卡特教授”、“法官先生”、“律师先生”、“博士先生”、“马丁博士先生”等。
    对军人一般称军衔,或军衔加先生,知道姓名的可冠以姓与名。如“上校先生”、“莫利少校”、“维尔斯中尉先生”等。有的国家对将军、元帅等高级军官称阁下。
    对服务人员一般可称服务员,如知道姓名的可单独称名字。但现在很多国家越来越多地称服务员为“先生”、“夫人”、“小姐”。
    对教会中的神职人员,一般可称教会的职称,或姓名加职称,或职称加先生。如“福特神父”、“传教士先生”、“牧师先生”等。有时主教以上的神职人员也可称“阁下”。
    凡与我有同志相称的国家,对各种人员均可称同志,有职衔的可加职衔。如“主席同志”、“议长同志”、“大使同志”、“秘书同志”、“上校同志”、“司机同志”、“服务员同志”等,或姓名加同志。有的国家还有习惯称呼,如称“公民”等。在日本对妇女一般称女士、小姐,对身份高的也称先生,如“中岛京子先生”。
    二、姓名
    外国人的姓名与我国汉族人的姓名大不相同,除文字的区别之外,姓名的组成,排列顺序都不一样,还常带有冠词、缀词等。对我们来说难以掌握,而且不易区分。这里只对较常遇见的外国人姓名分别作一简单介绍。
    英美人姓名
    英美人姓名的排列是名在前姓在后。如JohnWilson译为约翰…维尔逊,John是名,Wilson是姓。又如EdwardAdamDavis译为爱德华…亚当…戴维斯,Edward是教名,Adam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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