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走私前沿地带-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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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团伙 连破一般贸易走私大案(6)
自恃销毁了大量证据,几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早有准备,在抓获他们前,从旁证入手,内外结合,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货物流、资金流等证据链。首先调查了涉案货物经营、报关、运输流程,获取了2 000 多本涉案公司的往来明细账、货物进出库记账凭证等,梳理出涉嫌资金账号、资金往来、交易记录。从文锦渡海关、B 机电公司、广州某针车公司搜集到了40 000 多份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会计账册等材料中,找到A 公司的报关单、虚假合同,证实了A 公司低报事实。同时,办案人员抓住利害关系,给B 机电公司的台湾股东做劝说工作,从境外供货商手中获取了1 000套、6 000 多页的真实合同、原始发票、装箱单等,与报关资料一一核对数量、型号、单位,计算出每一个零配件的差价,查实了偷逃税额的证据。在苏某、颜某、易某等主要嫌疑人“零口供”或极少口供的情况下,10 名犯罪嫌疑人被全部逮捕。
案件的脉络也清楚了:2002 年5 月,苏某知道B 机电公司财务经理换成颜某后,产生了成立公司专门低报价格走私工业缝纫机机头、马达、零配件的念头,与颜某、刘某商量,三人一拍即合,成立了A 公司,颜某占60%的股份,苏某和刘某二人各占20%的股份。A公司未申请到进口权前,苏某、颜某、刘某伪造与境外供货商的成交合同及发票、装箱单,低报价格走私进口1 494 台SIRUBA 牌工业缝纫机机头及零配件一批。进出口权被批准后,苏某安排其侄女伪造进口货物发票、装箱单及成交合同,涂改、套印海关关税(代征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报关单;江某负责跟单、接货。两人按苏某、刘某的安排,伪造发票、装箱单及合同,为B 机电公司低报进口144 台SIRUBA 牌工业缝纫机机头及1 486 台马达和零配件一批,然后按实际成交价格、应缴税额涂改海关关税(代征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报关单,并虚开大量增值税发票,偷逃国家税款。
缉私部门最终查明以A 公司为核心,3 家公司相互勾结,低报价格走私猿苑园员台工业缝纫机机头及马达、零配件的犯罪事实,案值员援员苑亿元,涉嫌偷逃税额圆猿远猿援员万元。
追逃犯摧网络走私团伙归案
2006 年4 月,一个不正常的价格信息,被海关总署深圳商品价格信息处监控发现:深圳市C 公司、D 公司代理进口的食品价格,与其他口岸进口的同类商品比,差别很大。深圳海关稽查处根据这条信息进行稽查时,又发现D 公司为大连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的食品,并没有送到大连,而是直接送到深圳E 公司的仓库,遂将情况通报给缉私局情报部门。情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C 公司、E 公司有关人员行事诡异,多次变更办公场所。
情报部门判断,这两家公司存在走私嫌疑,稽查处的稽查可能惊动了他们,如果再延长调查时间,有关人员有可能逃跑和销毁证据。
为此,深圳海关决定立即开展行动,对C 公司、E 公司进行联合稽查,获得了大量真实的证据资料。真实发票显示进口食品的实际成交价格是向海关申报价格的2耀4 倍。
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随即成立“5?25”专案组,分成2 个小组,分别侦办C 公司和E 公司涉嫌走私案。
本着“打团伙、追逃犯、破大案、摧网络”的指导思想,专案组决定打击走私幕后主犯,惩治走私首要分子。 。 想看书来
抓团伙 连破一般贸易走私大案(7)
专案组对E 公司人员审讯后得知,E 公司老板与大连某公司老板是兄弟,大连某公司进口的食品全部被运到深圳E 公司,然后由E 公司支付货款。
专案组决定从单证上显示的经营单位———深圳D 公司入手展开调查,民警调查时发现,这个公司的注册地址是虚假的,从来没有人在那里办过公,注册资料上的法人代表黎某说,他从来没有开办过公司。
这时,吴某进入办案民警的视线。办案民警发现,正是此人利用黎某丢失的身份证设立了D 公司,同时,还操纵深圳F、G 公司。经查证,这三家公司都与香港H公司签订了外贸合同,为大连某公司代理进口过食品,而且注册地址都是虚假的。
报关公司称他们是受吴某委托,为这三家公司进行代理报关,申报价格及报关单证等资料都由吴某提供。
办案民警开始对吴某进行调查,发现早在2004 年,他就开始用F公司的名义经营进口食品业务,3 个月后改做其他业务的同时,以其胞兄的名义,开办了G 公司,经营进口食品。
吴某是本案的重要嫌疑人,抓捕吴某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但吴某很狡猾,案发后自己的房不住,车不开,还不断更换电话号码。
在地方公安部门的协助下,办案民警终于发现了吴某的活动踪迹。7 月18 日,逃窜多时的吴某刚回到深圳住处,办案民警就出现在他面前,他呆若木鸡,束手就擒。
吴某交代说,2004 年,他利用F 公司经营进口食品业务,以低报成交价格的方式,制造假发票、假合同等单据,向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偷逃海关关税大赚了一笔。为了不引起海关的怀疑,3 个月后,转而经营其他业务,而以胞兄公司的名义,经营进口食品业务,不久又以D 公司的名义进行走私。
但吴某却拒不交代香港H 公司的情况,称自己和H 公司老板不认识。
办案人员猜测,香港H公司老板可能是吴某或其胞兄,通过伪造身份在香港注册公司进行走私。
这时,另一调查小组掌握了香港H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取得了公司老板的照片。办案人员发现,老板与吴某的胞兄十分相似。对两张照片对比鉴定,证实此人就是吴某的胞兄,专案组决定立即对其实施抓捕。
此时,吴某的胞兄正四处逃窜,经过2 个多月的排查,在罗湖区的一家酒楼内将其擒获。吴某的胞兄到案后,要么躺在地上装傻,要么尿裤子,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当办案人员指出其在深圳及香港注册公司进行走私的事实时,他才认罪。
最终查实,自2004 年以来,吴某兄弟二人为牟取暴利,以深圳D、F、G 等公司为经营单位,与香港H 公司签订假外贸合同,用假外贸合同、假发票、假装箱单等报关资料,委托报关公司代理报关进口食品,共走私进口食品51 单,案值人民币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万元。
这起案子侦破的同时,缉私警察也在对另一起有关联的案件加紧侦办。
专案组在查缉中发现,C 公司所在地,同时挂着C 公司和深圳J公司两块牌子。办案人员还在这家公司进出口部的电脑中发现了可根据需要随时填制的虚假发票格式。综合在C 公司查扣到的真实发票,办案人员认为这两家公司都有走私的嫌疑,两家公司的幕后老板其实是一个人,为了方便走私,用同一班人。为查清楚事实,办案人员将公司法人代表黄某、副总经理吴某及财务部部长唐某等人带回进行连夜审讯。
抓团伙 连破一般贸易走私大案(8)
黄某等人的供述,证实了办案人员的猜测,并牵出了第三家涉案公司———香港K 公司。专案组调取深圳J 公司、C 公司的注册资料、报关单,发现这两家公司的老板分别是冯某及其妻子黄某,而与C 公司来往密切的香港K 公司老板则是冯某的弟弟。
通过对报关资料及真实发票的比对,办案人员发现,C 公司与香港K 公司签订的外贸合同的实际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向海关申报的价格。
在铁证面前,黄某供述了冯某利用她的身份证,在深圳注册成立C 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K 公司,冯某本人又在深圳注册成J 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手法大量走私进口食品。
最关键的嫌疑人冯某等人闻风而逃、销声匿迹。专案组决定一边加强审讯,一边追捕冯某及C 公司进出口部业务员黄某、副主管潘某、主管李某等人。
追逃民警分析认为,刚刚案发,嫌疑人一般不会轻举妄动,急于出击会打草惊蛇,收不到预期的效果,于是决定暂时“放弃”抓捕冯某等人,从房产、车辆等资料中,捕捉嫌疑人可能落脚的地点。
这一招果然让心存侥幸的嫌疑人放松了警惕,开始出来活动。
6 月中旬,实在憋不住了的黄某开始到处活动,频繁与潘某联系。
为一举将两人擒获,追逃组暂时按兵不动,等待最佳的抓捕时机。6月26 日,追逃组发现黄某与潘某有潜逃迹象,立即兵分两路,分别在福田新洲某花园、罗湖红宝路一公司将两人抓获。
一个月后,追逃组又将藏匿两个多月的进出口部主管李某抓获归案。为了抓获冯某,专案组故意放出风声,说这个案子已经成功告破,所有嫌疑人都已被抓获,已被移送审查起诉。冯某果然深信不疑,以为自己逃过了一劫,开始四处活动。11 月10 日晚,正当冯某在罗湖区某咖啡厅内惬意地喝着咖啡时,埋伏在附近的民警将其抓获。
归案后,冯某拒不交代走私事实,态度顽固,办案人员利用嫌疑人相互猜忌的心理,辅之政策宣传和法律教育,出示书证、物证,使冯某心理防线崩溃,供述了走私进口食品的犯罪事实:他在深圳接到订单后,首先以香港K 公司名义,与食品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提供真实价格的原始发票给香港K 公司后,再由进出口部潘某、李某及黄某,计算出报关的虚假价格,然后,以C 公司的名义与香港K 公司签订明显低于真实价格的虚假合同,并申报进口,同时由潘某、李某及黄某在C 公司制作香港K 公司开给C 公司的虚假发票、虚假合同等报关资料,交给报关行报关。
2003 年12 月至2006 年5 月,C 公司以低报价格手法大肆走私进口清酒、调料酒、纳豆和奶油等食品入境,案值人民币1 200 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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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械文化”的严重后果(1)
在阅读本章之前,先看看皇岗海关公告栏内的一则公告:贺某:你携带氰化金钾1 400 克入境涉嫌走私一案(皇关查〔2005〕A0828 号)已审结,我关决定对该货物予以没收,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4 000 元整。
吴某:你携带修边刀90 把、直刀110 把入境涉嫌走私一案(皇关查〔2005〕A1044 号) 已审结,我关决定对该货物予以没收。
叶某:你携带仿真冲锋枪等入境涉嫌走私一案(皇关查〔2005〕A1520 号) 已审结,我关决定对该货物予以没收。
罗某:你携带仿真手枪7 支入境涉嫌走私一案(皇关查〔2005〕A1562 号) 已审结,我关决定对该货物予以没收。
吴某:你携带仿真手枪1 支、BB 弹1 200 粒入境涉嫌走私一案(皇关查〔2005〕A1664 号) 已审结,我关决定对该货物予以没收。
何某:你携带仿真枪弹夹14 个、BB 子弹2 000 粒入境涉嫌走私一案(皇关查〔2005〕D1536号)已审结,我关决定对该货物予以没收。
……
枪支弹药(含仿真品)、化学制毒品、*及反动宣传品等,均属于我国禁止进出境的危险品,一些“水客”为赚取带工费,替人将剧毒物品、仿真枪支、*物品携带入境,从而给海关监管带来困难。
2008 年8 月12 日下午,深圳海关销毁600 支仿真手枪、步枪、冲锋枪和112 把管制刀具。类似的销毁活动,每年都进行多次。
由于仿真枪支和子弹短距离内对人身有一定的杀伤力,并且其外观、尺寸、颜色等与真枪相差无几,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会造成极大的治安隐患,甚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早在1993 年,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就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