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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私人生活史2-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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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古典拉丁文里,反义词“公”/“私”也有一连串相似的意义。在西塞罗的语汇中; “私自”(副词,反义词是“公开地”)执法,就是不像身负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司法官员那样执法,而仅仅作为个人,在一个迥然不同的司法领域里执法:私自执法,是一种不在公开场合、不在市镇广场、不在所有人的眼睛面前的执法,而是在自己的家里、在隔绝状态里、瞒过其他人的视线。名词privatum,指仅供自己所用的个人资源和财产;另外还指家(in privato; ex privato,意思分别是“在家里”或“在家外”)。Privus兼具“单一的”和“个人的”两种意思。因此,“公共”和“私人”的意义,在十九世纪的法语里和在拉丁文里都是相同的:“公共”的最基本意思是全体民众的共同占有;相对于此,我们有了“私人”一词的两个派生意义:一个是表示不为大家共同使用的意义,另一个是表示家庭内部生活——某个人及与之亲近的人组成的圈子——的意义。围绕在“私人”周围的法律观念则是,它避免“公共权力”、民众权力的管辖裁判,同时受到保护不受暴徒的侵犯。“公共事物”(res pubIica)包括任何属于整个社区的东西,因此它是不能拿到市场上做交易的(extra mercium);另一方面,“私人事物”(res privata)则可以买卖和继承,换句话说,它从属于一种迥然不同的权力,亦即父系家庭权力的支配之下;这种权力主要在房子(domus)的围墙之内行使。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私人权力与公众权力(2)
如果我们回转到中世纪,查阅一下杜康日或尼耶梅耶或戈德夫鲁伊词汇表;就会发现在这漫长期间它的含义基本保持未变,这毫不奇怪,因为十九世纪的语义结构与古罗马时期是相同的。拉丁文编年史和历史纪年将之描绘为隶属于君主的“公共事物”,它是君主权力的一部分,或者属于以维护和平与正义为责任的行政官管辖范围(如语汇“公共道路”、“公共职能”、“公共田产”所表达的那样;或者如马卡夫的《墨洛温王朝法规》里的“公共司法权力”也体现了这个意思)。“公共机构”是主权——也即官方权力的代理,负有代表民众捍卫社区权利的责任。至于动词publicare;其意思是“没收、查封、剥夺私人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例如,我们在一份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中看到: 如果财产所有者死亡后没有继承人 ,那么,他们的所有财产依据遗产继承法将没收并且分配给修道院。还有一个例子,来自奥德里修斯?维塔利斯所著的《历史》一书中:如果敌人的财产被没收;那么穷人的贫困就会减轻。
  在与“公共”相对且又相关的词汇里,“私人”(privatus)及其派生词呈现出各种不同的意义;表示家庭的和非节日的。(举例来说;在《圣本尼迪克特章程》中;privatis diebus的意思是非宗教节庆日。下面,我们会看到节日的概念很重要。 我们将会考察典礼仪式和舞台表演;考察人们的举止姿态、说话的用词,以及他们向别人展现自己的方式。与“私密”相关的词汇不能用于表述这种节庆活动行为,但可用于表述许多家内的活动;尤其可用于表述那些受修士法规约束的人的活动。因此,在圣加尔修道院档案室的一份文献中;一位捐赠人保证: 我的儿子将与修道院里的诸多兄弟共享这份私产;也就是说,他将分享这座封闭的、与外界隔绝的修士社区集体拥有的种种特权,修道院的围墙将这个修士社区与公共社会隔离开来。Privatu一词也有“退隐”之意。圣奥麦尔的朗贝尔在十二世纪早期编写的一份家族系谱中;privata用来描述佛兰德斯伯爵罗伯特?勒弗里逊在圣贝宁修道院度过的一段生活。这的确是 “私人”生活;因为这位王公此前无论私人生活还是公共生活始终都涉及到他统治人民的权力; 但在临死之前,他从公众生活退出,暂时放弃了他至高无上的角色,通过选择生活在修道院,从而作为一个纯粹的私人个体,他放弃了象征权力的武器;进入了另外一个律条王国,亦即忏悔的王国。这条语源演化之路的终端,是在修道院书面拉丁文里,privatae一词表示“公共厕所”之意。
  在罗马的方言中,“私人”一词的意思几乎与拉丁文相同。在高贵典雅的法语里,“私人的”、“私人”和“私有”,都是指家庭圈子之内的人和事(正如威廉?阿奎泰纳创作的一首歌谣里所用的短语:estrayns o privats,指熟人和不陌生的人,包括家仆以及家主权力管辖下的所有物事(华斯说:“他所有的下人由他12个私人侍仆领导着”)。即便家庭内部这个群体走到外部世界,这种从属关系仍然保持着(在达斯普雷蒙的歌谣里,我们可以读到:“无论我在哪里,我都是你的仆人”)。我们还发现,该词在意义上向着“隐私”和“秘密”转变,在拉丁语和现代法语里皆是如此。《追寻圣杯》一书谈到“主伟大的秘密和隐私”,华斯在《罗的罗马人》一书中,以圣康坦的迪多时代为基础,展现诺曼底名流的秘密*,寻找规避法兰克人强加于他们土地上的税赋勒索的办法。他写道,他们私下秘密(privément)聚会;换句话说; 这种秘密*,不像那些公开召开的会议,人们可以说出自己的想法并慎重考虑共同关注的事务。在这里,虽然会议也关涉到社区的共同利益,但它是在紧闭的门后秘密举行的。这表现了该词的意义是如何从亲密行为转变到秘密的、因而带有嫌疑的活动——带有嫌疑之说,是从外部威权当局压制性的眼光来看。因此,挖掘和搜索这种私密的阴谋活动,便成为威权当局的职责。如此以来,公与私之间的关系逐渐成为一对冲突的关系,“私”被视为含括于一片圈地、一个受保护的领域内的东西,犹如处于包围下的堡垒。 。 想看书来

私人权力与公众权力(3)
我们上面简略考察了这个字汇,并对之有了初步认识。接着我们继续关注“隐私”一词意义的连续性。这一概念很长时期以来一直保存着连续性,很明显的一点是,拉丁文中“私人”一词具体化的概念到中世纪依然相当清晰:即依据法律不受政府权力控制的行为、个人和事物。然而,我的目的并非是要从普遍意义上定义“私人”,而是想廓清作为公众生活对立面的私人生活。因此,我们需要阐释的首先就是这种相互纠缠的对立性。私人生活的地域显然是以墙壁周围为界线的家庭空间;就象弗兰德斯的罗伯特伯爵一样,他退休后进入修道院是为了排除灵魂之外的所有思想;而且他在越过修道院门槛的片刻,他的生活方式就发生了根本变化。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隔离的程度互有不同,私人生活的观念也是相对而言的;因为,它是逐渐地从最外部转移到最内部的;是从论坛、马路或舞台上逐渐转移到最后的堡垒——家庭空间。在那里,人们将自己最珍贵的财富和思想封存起来;过一种不宜公开展示的生活方式。可以这么说,公众生活与私人生活之间的对立,与其说是因为地域的不同,莫如说是与权力有关。
  不过,对比不在于权力与非权力之间,而在于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力之间。和平与秩序这两个领域是由不同的原则维持的。考察这两个领域,和平与秩序在这两个领域里是以不同的原则来维持的。在这两个领域里,个人都要受到规约、监管、训诫和惩罚,但训诫和惩罚的权力掌握在不同的权威手里。在公共领域,其目的是对民众施行统治,一群组构起国家的男人(妇女在这里没有位置),管理着公有财产,同时承担着谋求公众利益的责任。这里是集体的领域,因此利益也是不可让渡的。正如罗马人所云,公共利益是不能买卖让渡的,它属于公众所有,对它进行管理是行政官员、国王和法律的职责所在,后者即国王和法律是民众的代言人。“公共”与在十二世纪著述里明确下来的“家庭”之间,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屏障。克吕尼修道院档案保管室里有一份标题为“家庭管理安排”的文献,这是在克吕尼兄弟会教父——彼得?韦内拉布尔修士要求下拟订的一份管理计划;旨在改善修会内部的经济状况;如同家庭当中的父亲一样,这是他的职责和权力所在。“家庭”无疑是家庭生活的基石;在这里,家庭指的是一个与所有民众组成的共同体迥然不同的共同体,由于它限定在天然的空间里,我们或可说,家庭共同体天然的限定空间,就是房子。这个私人共同体,不是由法律管理的,而是受“习惯”的支配。家庭共同体中的某个成员,同时也是更大的社会共同体里的成员,因此也受到法律的管辖裁判,但条件是他们走出私人共同体之外参与公共生活。
  私人生活因此就是家庭生活,不是单个人的生活而是集体交际生活,它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许多词汇与“私密”关联到一起形成一系列其它术语。在这些词汇中,mendatio一词值得作进一步详解。这可是个关键的词汇,因为它是进入和谐的私人共同体的初步步骤。但如何翻译它呢?mendatio是一种行为,某个人——仅限于他个人——通过它向某群体的头头宣誓,再通过头头向这个群体的所有成员传达宣誓。成员和头头之间的关系,是一条强有力的感情纽带,在拉丁语和法语中都称之为“友谊”;它是把群体团结在一起的强力黏合剂。这些友谊关系是抵抗“法律”的一道壁垒,它在任何可能的地方滋生成长;并在渗透成功时显示它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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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早期法律中的私人生活(1)
在开始研究所谓的封建社会中私人生活的地位之前,我们必须确定两种对立权力之间的界线;其中之一就是“公共权力”。过去曾长期遮蔽着潜藏于下的社会结构的国家,在十世纪最后20年和十一世纪最初20年,其腐朽不堪的外表开始剥落崩塌,封建社会的本质由此迅速地呈现出来;接下来所发生的事就是私*力开始侵入国家权力。然而,这种曝露于公众视野之下的权力结构实际上并非新鲜事物,它很久以来就已存在。只不过以前的文献很少提到它;因而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如今,这些文献突然之间开始公开地谈论它,这就是被称为“封建制度革命”变化的本质。官方文献从不提及这些业已存在的权力关系,因为它们仍然处于演变的过程中;仍然处于逐渐的形成的过程中;它们还在公众关注的视野之外,在一个我们通常一无所知的领域里。它们就是私人关系,现在,它们被推到了最显著的位置,压倒了其它所有关系。历史学家们通常都一致认为,封建化代表着权力的私人化。譬如,在勒马里涅埃尔的《法国中世纪史》中();我们看到这样一句话:“公法最终呈现出世袭的特征;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公法的习俗,变成了交易的对象。”世袭与交易:这对概念在古典法中有着精确的描述,它们将“私人物品”(即可以买卖、继承的物品)和“公共物品”明确地区分开来。换句更直截了当的话来说就是,随着社会的封建化,公众领域不断萎缩,直至最后每件事物都是私人的,私人生活至此无处不在。
  然而; 封建化还应该被视为公共权力的碎化(而且,我认为这个特征是首要的),用勒马里涅埃尔的话来说,就是:“公众权力被肢解而且经常减小到不能再小的地步。”这种权威的崩溃分解最后导致了政府特权的广泛分散;每个大家庭都变成一个建立在自己范围之上的主权国;尽管其范围极其有限,但每个家庭之主行使的权力仍然保留着其原初的特质;即公众性。如此一来,我们也可以说,在封建社会里,任何东西都变成了公共的。而真实发生的事情是,诸多被认定为公共的权力,其重要性不断萎缩直至十二世纪初臻于极至。而后,随着国家开始重新建构,公共权威的范围才再次开始扩展。然而,人们任何时候都没有,即便公共权威降到最低点的时候——约1000年左右,也没有忘记存在着某种特有的公共方式进行统治的思想。他们仍然相信,明显属于公共的权利是存在的,譬如加冕仪式,在十二世纪的意大利,君主要求在这个仪式上宣誓。(他的誓词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这个时期的文艺复兴要求重归曾被巨大的封建化浪潮横扫而去的古典司法模式,罗马法因此新近被重新挖掘出来。)对这个时期的政治语汇研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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