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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新闻理论十讲-第4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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涠�2001年1月20日新华社发表《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一文;2001年4月26日新华社发表《黑老大如何当上人大代表》一文。在没有审判前,传媒已经宣布他是坏人了,可是那时候法院还没有开始审理呢。
    2002年4月17日,法院一审宣判刘涌死刑2003年8月15日,刘涌终审改判死缓;2003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提审,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这种报道程序引起了网上激烈反响。因为此前新华社的两篇稿子已经在全国播发了,整个程序就有问题了。应该是先客观报道某人由于××嫌疑被抓,然后是判了××刑,确认他犯罪之后,才能发表类似这样的文章。而我们程序完全相反,2001年先发表文章,说这个人怎么怎么坏,坏到底了。2002年开始审判,一审终审到高法提审的情况不一样,自然引起网上激烈反响。公开这个案件的程序,违背法律程序。“黑道霸主”是媒体给他定性的,法院一年以后才审判他。这样的事儿过去我们习以为常,不当回事儿,现在应该树立法治意识,不能这么做了。下面魏永征教授的这句话值得做记者的人深思:
    当一篇新闻报道弄到嫌疑人“国人皆曰可杀”,法院判决已经到了可有可无的地步,这难道还不是媒介审判吗?
    这样的事情所以接连发生,在于新闻从业人员还认识不到是违背职业规范的。大家看2006年9月11日《北京青年报》一篇没有法治意识的评论——《建立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该文对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关于“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的观点提出质疑,理由是:“媒体并非法院的上级单位,对法院也不具有强制力量,因而其对于案件审判结果的预测,并不对法院判决产生约束力”。作者把“超越司法程序”理解为“新闻媒体报道并非司法行为,无所谓超越不超越”。他都没看懂高法副院长说什么,就发表了这样的文章,我当时写了篇文章对这种非法治观念做了批评,还不错,《北京青年报》发了我的文章。《北京青年报》在北京算是精英报纸,在这个问题上认识糊涂,我没有料到。我的主要观点是:
    关于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发表评论的要求,本来防范的就不是强制的外来力量,而是舆论对审判的影响,因而反对这个观点的立论(“它不是强制力”)不成立。关于“超越司法程序”,作者也理解错了。这是指法庭审理还没有进行到最后判决这道程序,传媒抢先对被告定罪定量或对审理本身发表评论,在这个意义上,传媒超越了司法程序。
    作者说,法庭可以对传媒的评论“置之不理”,其实哪有这样简单。一位美国学者考察中国传媒与司法关系后提出一个论断:中国传媒影响司法的基本模式是传媒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
    在这方面论证得比较全面的文章是徐迅写的,讲了报道庭审的十个条件,这十条就属于我们职业规范的内容,每一条都是有根据的,包括国际上公认的一些内容:
    根据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惯例,媒体报道司法的应遵循十大自律(4):
    ① 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
    ② 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的评论(张二江在法庭上自我辩护,可能你听着很不顺心,但只要你客观报道了,读者能自己做出判断);
    ③ 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如果贪污犯是女性,出现过很多传媒铺天盖地揭露她与性有关的问题,传媒这方面的卑劣欲望应该受到遏制);
    ④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
    ⑤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
    ⑥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这一点非常重要,媒体在报道诉讼中,你千万不要站在某一面,要站在第三方角度去报道);
    ⑦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
    ⑧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⑨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
    ⑩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2006年在《新京报》发生“窦唯事件”。2007年《新京报》发表的关于窦唯的庭审报道,明显袒护自己,而不利于窦唯,这是不公正的)。
    11.介入式隐性采访和偷拍偷录
    隐性采访分为非介入式和介入式,非介入式采访,就是人家在公开场合做违法的事情,你没有干预整个过程,你看见了,用文字或者用图像报道出来了,这是没有问题的。介入式隐性采访是指,你明明是记者,但是采访的时候不说你是记者,而冒充其他身份的人。这就存在问题了,首先你在说谎。从小我们的父母就教育我们不要说谎,这么简单的道理,一到社会生活中马上就变味了。当然我们也有理由,对方是违法的,做了坏事,我说谎当然不好,但是我说谎能够把他做的坏事给揭露出来。这种以小恶对大恶的理念,是民间的非法治理念,不应该这样。
    与隐性采访相联系的是偷拍偷录,偷拍偷录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在有的国家是违法现象。这方面例子比较多,最典型的是以前说过多少遍的美国狮子公司和美国广播公司(ABC)打了十年的官司那个案件,最后实质上是ABC败诉。狮子公司是一家大型超市连锁店,ABC公司两名记者冒充其他身份进入该公司的一家店里,用藏在头发里的摄像机偷拍了该店将过期的熟食重新包装以后再出售的过程,还拍摄到仓库里老鼠跑来跑去的镜头,在ABC的黄金新闻时段播出。狮子公司自然遭受到很大损失。该公司以欺诈罪(因为你是用假名、虚假的身份进入狮子公司的)起诉ABC公司。美国法院一审判决ABC公司向狮子公司赔偿550万美元。ABC上诉,经过很多年,大概是前年才结案。结论是:美国的狮子公司要提供证据证明ABC公司报道这个事情怀有恶意。ABC揭露这个事情自然是为了公众的利益,狮子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ABC公司具有恶意。于是法院判决:ABC公司赔偿狮子公司2美元。这个结论,处罚是象征性的,但在法律层面否定了ABC记者的行为。
    我们现在偷拍偷录这种现象比较多,以至于“3·15”晚会也用这个来吸引观众,大家看这张北京广播电视报的头版头条特大黑体字标题:《用偷拍警示消费陷阱——今年“3·15”晚会有看头》(图8…10),这种做法在舆论导向上也是不正确的。
    图8…10 《北京广播电视报》头版头条消息《用偷拍警示消费陷阱》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看待这个事情?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有一个内部信条,我觉得说得非常好,这句话是:
    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
    前面一句话讲的是基本原则,后面一句话是有弹性的,常规不能这么做,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情况紧急,涉及重大的人民的利益或者安全,又没有其他合法手段可以使用,可以适当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采集新闻。
    然而,现在新闻节目中暗访报道,90%都可以用正常办法采访到,只是比较难一点,需要迂回一下。为什么大多数人喜欢用暗访的方式采访报道?一是为了取得戏剧性效果,给人一种现场捉奸的感觉,这实际上是在满足受众的“集体偷窥欲”,不应该的。通过艰苦、迂回的采访方式,最后能够证明当事人做了违法的事儿,可能不够生动,但是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他这种违法行为,而且要保证你的手段是合理的。二是偷懒。我们的记者采访技术不过硬,人家拒绝采访,就没有合法的办法可施了。
    这不是一条行政规章,而是一个内部信条,所以它是有弹性的,这个弹性就体现在“常规的做法”这个词里。也就是说,在极个别情况下,可以做非常规的事情。当然,这个可以做需要有一定的程序,一般必须向你的上级领导报告,经过批准才可以做。这也是为了大家共同担当责任,不能由记者一个人来担当责任。
    12.拒绝更正与答辩
    中国的媒体很长一个时期是党和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发出的信息带有指导工作的意义,这样就造成了一种传统——出了错不承认。因为要指导工作,出了错我要是承认了我们还有权威性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媒体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极少自我更正,并非没有发生错误,而是有了错误不说。现在作为一个行业,再不能拒绝更正与答辩,需要有一套工作规则?前面我们讲到,新闻真实是一个过程,不可能百分之百真实,媒体主动更正,或者允许当事人答辩都是基本的工作规则。
    13.恶炒明星绯闻和犯罪新闻
    这方面,正面的道理用不着说了,媒体这样做是为了传媒的利益,最大限度吸引公众的眼球,而不考虑侵犯隐私和教唆犯罪的客观效果。
    例如2006年5月传媒上这样的标题消息:《张颐武:孔子不如章子怡》。北大教授张颐武的原话是:
    “传统文化的精髓要通过大众文化的出口才能流传出去。一个姚明,一个章子怡,比一万本孔子都有效果。”
    现在的标题明显地歪曲了张的原意,这就是“新闻炒作”惯常的做法。张颐武为此接受《北京科技报》采访说:
    “《华西都市报》未经我的许可就发表了对我采访的不真实的报道。里面有些话根本不是我说的。相反我强调的重要观点都没有发表。纸媒的粗暴比网民的粗暴更让人厌恶,因为它是正式的表达,网民是匿名的、非正式的,不用负责任的。”“有些媒体和部分读者的互动已经非常不正常。就是在寻觅和制造荒唐事,炒作荒唐的事情能让特定的受众感到高兴。我们的媒体公众和知识分子都没有经验,媒体还非常不成熟。”
    2006年5月16日《新京报》发表偷拍的郭晶晶从小轿车里出来,走上家门台阶瞬间的照片,以及猜想式报道《大奔作证,霍晶情未了》(图8…11),一是无聊,没有任何确切信息;二是偷拍,格调太差劲,这就是“炒作”惯有的做法。至于详尽报道犯罪细节,目的无非是为了要让报道具有故事性和血腥味,而不考虑这些细节对某些受众会造成心理危害。
    图8…11 《新京报》发表的偷拍+猜想的报道《大奔作证,霍晶情未了》
    14.无人性的冷漠新闻
    这是近年来越来越呈现出来的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说明传媒职业道德缺乏,已经到了无可容忍的地步。我们有不少新闻涉及人的生命、人的尊严,而我们媒体往往把报道对象看成是一块石头、一个自然物,完全没有人的情感,这是非常糟糕的。
    例如某报的评论《用好贫困这笔财富》说:“贫困对于他们来说,就是动力和鞭策,他们不仅拥有这笔财富,而且还在不断升值”,“请善待和用好这笔财富”。贫困是笔财富吗?这种说法本身就是歪理,怎么能用这种观点看待别人贫困的生活状态?民工为讨工钱跳楼,有媒体称为“跳楼秀”,并对发生这样的事情感到“心烦”。这还是人吗?人家工资都拿不到,谁会没事儿去这么做呢?
    一位购物中心的职工——她是位孕妇——到银行为购物中心存10万块钱,碰到歹徒抢劫,她拼死反抗而被歹徒杀害了。这个事情实际上是购物中心这个单位对职工保护不力,怎么能叫孕妇一个人拿着这么多钱办事呢?但是媒体把这个坏事当好事来报道,某报的报道角度是:她是我们中心的骄傲、江油市的好女儿,她的母亲为女儿的壮举感到自豪。这是“文革”时期报道典型的思维,没有人性。《南方周末》对这种现象提出了批评:
    “你愿意拥有贫困这笔财富吗?你愿意玩一把跳楼秀吗?你愿意用生命换取别人的10万元吗?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如此从容不迫地蔑视他人的痛苦和生命,该是怎样一种可怕的堕落?”(5)
    再看国际同行对传媒工作人员漠视生命的处罚:海嚕У氖焙蚺υ家患夜悴サ缣úシ诺母枨谐胺砗臀耆栌瞿颜叩哪谌荩蝗伺酪院螅笔氯撕退牧斓级脊诘缣ㄉ舷蚬诘狼福蛭馐嵌杂瞿颜呱哪印�
    再看我们的媒体,一个男子触电了,这是个悲剧啊,我们的媒体报道说:“触电男子成烧焦的烤鸭”,冷酷地将死者比喻成“烤鸭”,称之为“毙命”、“自吃苦果”,同时庆幸人的死亡没有对列车运行造成影响;江苏一位行人头部惨遭车碾而亡,某报报道的标题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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