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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性别问题-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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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我爸做饭洗衣服,我妈说了算,我妈管钱,所以她说了算。父母觉得这样挺好。我觉得我妈什么都管。
    我在北京郊区访问到一个三代同堂的农户,家里有老奶奶,她的儿子、媳妇,她的孙子、媳妇。三代女性全都非常肯定地说:现在在家里是“女的占上风”,“真的是女的说了算”。她们的丈夫在旁也不反对这种说法。我问,是不是因为娶个媳妇太贵了,他们认可。儿子媳妇说:
    我结婚那会儿只花了二、三百块钱,那是1978年,提倡婚事简办。现在结个婚得三万,这还只是买家具、买衣服、办喜事的花费,要是娶媳妇带盖房一个人得十万。我家一个亲戚有俩儿子,都结婚就得二十万块钱。
    在单亲家庭中,母亲是唯一的家庭供养者,完全不存在男尊女卑的问题。一位农村女性说:
    我父亲早就没有了。我母亲又当爹,又当娘。又要下地干活,又要扎针连线洗衣服做饭,那时我们小,知道什么呀。我母亲没有老伴,就守着几个孩子过,她真疼孩子啊。
    在当代的中国家庭中,在家里谁说了算有时已经不决定于性别,而是决定于人的个性了。一位家庭收入主要靠丈夫的都市女性说:
    我家是他说了算,大事还是他做主,他拿主意。我就管点鸡毛蒜皮的小事。我妹妹家就是我妹说了算,我妹主事,办事都是我妹去办。我妹去办事就能办成,妹夫去办就办不成。我从小就不主事,所以现在也不主事。
    在当代中国女性心中,虽然家庭还是很重要,但是绝不是她唯一的活动空间了,事业和家庭的重要性是并列的。这一点在农村也不例外。一位农村的青年女性这样谈到心中理想的女性:
    从社会上说,要做个宽宏大量,心胸宽阔的女人,能搞事业。从家庭上来说,要做个贤妻良母,把家弄得好一点。就说经济上达不到,也不能破破烂烂,不收拾不弄。要是经济上达得到,就要把家收拾好一点,温馨一点。让大人孩子回来舒舒服服的,尤其是吃的方面。他们中午都不回来,晚饭给他们好好弄三两个菜,弄得好一点,可口一点。不能不顾家。
    一位农村女青年说:
    理想的女性就是在外边有一技之长的工作,在家里是贤妻良母。我正在努力这样做。
    在一些家庭当中,由于女强男弱,已经出现了如何保护男性自尊心的问题了。一位城市女性对此就深有体会,她说:
    如果工作与家庭有冲突,必须做出选择,我当然是选工作。真正的好女性,应当兼顾,也能够兼顾,你不要觉得自己太了不起。就像那个演女市长的电视剧。家里来了客人,你可以悄悄跟丈夫说,你能不能到那屋去一下,看看电视。如果你说:你出去吧,我们俩要谈事!你要那么跟丈夫说话,不是制造矛盾吗?你让他觉得家里没有温暖,他就到外面找温暖去了。一定要注意男同志的自尊心。不能因为你在外面做事,就觉得了不起。在家里你们是平等的,你不是领导。这就像那位女市长的妈妈说的,你在外面当市长,回来家里你不要当市长。女性要是不注意这个,夫妻关系就不会好。
    在中国社会中,干部家庭是比较特殊的,它们往往没有男女谁该做家务的问题,在地位上也比较平等。一位成长于此类家庭的女性说:
    因为父母都是老干部,比较忙,家务主要靠保姆。父母都很民主,他们都是知识分子型干部,没有那种官僚作风。我觉得应该这样,两人都是革命同志嘛。
    在对孩子随谁姓的问题上,可以看出中国已经从一个绝对的父权制社会变成了不那么绝对的父权制社会,只有不到半数的人们认为孩子必须跟男性家长的姓。这是一个意义十分重大的转变。因为传宗接代、继承男性家庭姓氏已经变得不那么绝对了。过去女性如果不生儿子,名字就不能进入宗庙的传统已经显得那么遥远,孩子跟父亲姓还是跟母亲姓已经变成一个无所谓的问题了。这种观念变化已经在《婚姻法》中反映出来了。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从上表看,在孩子随母姓的问题上,只有四成半的人还持坚决反对的态度,其中农村人有五成人坚决反对,城市人只有三成人完全难以接受了,其余的人都持或赞成或无所谓的态度。这种态度在一个男权制社会是不可想象的,由此反映出人们观念的变化和男权制的式微。
    中国革命胜利之后,主流意识形态一直在强调男女平等,对男权制也造成了不小的冲击。更重要的是现代化和都市化过程的进展对盛行了数千年的男权制家庭制度在客观上造成了冲击,它主要是以釜底抽薪的方式使传统家庭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传统的从夫居式的家庭越来越少了,建立在它上面的男权制家庭也就处于一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境地了。
    男权制家庭制度有很多特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女方进入男方家庭居住的从夫居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对女性不利的制度、规则、行为规范、习俗和思想观念。这套制度虽然在现代生活中受到了或多或少的冲击,但是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男权制残留的程度因地域(城还是乡)、阶层、地方的风俗习惯的不同而不同。但是,只要从夫居制还存在,它就会继续存在,这也是男权制成分在农村还大量保留的原因之一——在那里,婚后从夫居仍然是一个相当普遍的实践。
    女性对男权制家庭的反抗是多种多样的。在一些地区,这种反抗演化成某种特殊的风俗,例如珠江三角洲产丝地区的妇女近百年来形成的拒婚风俗。拒婚的女子,不论是未婚的“自梳女”或已婚不从夫居的“不落家”,都可以有生活出路,成为一种独特的生存方式。(张妙清等,87)
    广东顺德地区女性的抗拒婚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父母逼婚下的不落夫家,她不肯和丈夫共同生活,因此拿出一笔钱作为赔偿,让丈夫再去纳一个妾,她自己则住在与姊妹伴共同投资购买的“姑婆屋”里,称之为“不落家”,直到年老或死亡后才回到夫家。另一种是父母同意她不落夫家,并拿出一笔钱买一个小妾作为女儿的替身,也就是所谓的“买门口”办法。第三种称为“自梳女”,亦即年轻女性不愿结婚,终其一生住在“姑婆屋”内,经济独立自主。顺德自梳女由于有蚕丝业的关系,可到丝织厂工作,经济上可独立生活。(马建钊等,32…33)
    拒婚风俗的起因和意义是多重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厌恶父权和夫权,不愿做别人家的媳妇,摆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父权制婚姻的束缚。这一点可以从这个风俗开始于富有之家得到验证,她们是最有资源不做低声下气、逆来顺受的媳妇的人。她们把男权制的婚姻视为奴役和屈辱。她们用哭嫁歌的形式来表达这种情绪,表达对婆家占统治地位的男性意识形态的抱怨。
    不落夫家的人们中流传着这样的“鸡公仔歌”:鸡公仔,尾弯弯,做人媳妇甚艰难。早早起身都话宴,眼泪唔干入下间(厨房)。下间有个冬瓜仔,问过老爷(家翁)煮定或厂蒸?老爷话煮,安人(家姑)话蒸,蒸蒸煮煮都唔中意,拍起台头闹(骂)一番。三朝打烂三条夹木棍,四朝跪烂九条裙。(马建钊等,100)
    除此之外,这一习俗的意义还有反对男居制,即从夫居制;反性禁欲,即守贞倾向;以生育为不洁罪衍的观念;女性经济独立的观念以及孝敬父母的观念。不嫁是反对和逃避父权制的最恶形式——在夫家做媳妇;自梳是维护了父权制的次恶形式——在父母家做儿子。自梳女都有极强的孝的观念,养家是天职。家庭也把她们当儿子看。对于父系家庭来说,她们扮演了男性子嗣的部分角色。这或可视为自梳制度与父权制家庭的妥协。(马建钊等,74)为夫家买妾也可视为对男权制的一种妥协,因为虽然她自己回避了男权制的直接压迫,她却把这一压迫转嫁给另一个女人,这只能说是对男权制的妥协,而不是彻底的反抗。
    五、婚姻家庭的未来
    婚姻和家庭制度在人类社会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制度。在美国和法国这样的国家,虽然单身独居人群能占到所有家庭总数的四分之一,但是仍有90%…95%的美国人是曾经结过婚的。(Nelson; et al。; 430)而中国的婚姻制度更是人们心中绝对的价值,证据是终身没有结过婚的人只占总人口的3。8%。1971年,加拿大结婚者有十分之一是再婚。证明人们即使在第一次婚姻失败之后,仍然执著地追求婚姻。1986年哈佛和耶鲁的联合调查显示:29岁以上受过大学教育的女性结婚概率低于20%,使人得到这样的印象:男女平等、女性主义及独立使女性的境况变得凄惨,女人应当回归家庭。事实上,许多女性只是选择延后结婚年龄或同居不婚而已。(Watkins; 166…167)
    然而,从家庭和婚姻制度的发展进程看,多元化是一个趋势。这个趋势形成的原因包括同居者的增加、离婚率的上升以及爱情因素在婚姻中的重要性上升。
    在现代,婚姻制度与传统的婚姻相比已经大大贬值,其原因之一就是同居不婚者的增加。继北欧国家在所有的配偶当中有近半数为不婚同居之后,法国的同居家庭从1975年的41。1万个,激增至1985年的100万个。年龄低于35岁的男女同居家庭在此期间增长了两倍多,由16。5万个增加到58。5万个。巴黎为全国之首,在100对配偶中有30。3对属于未婚同居,而在农村地区仅为7。4对。1985年,巴黎地区低于35岁的无子女家庭中,未婚同居的已超过半数。(巴丹特尔,178…179)有半数配偶放弃了婚姻制度,不啻是对传统婚姻制度的巨大打击。人们不由想到,婚姻制度中一定存在某些致命的不合理之处,以致如此大比例的人们不愿选择这种生活方式。
    对男权制家庭制度的一个直接冲击是离婚自由原则的确立。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各国妇女提出的离婚占全部离婚案的三分之二,原因是妇女在丈夫严重不忠和自己遭受虐待的情况下才会提出离婚。(倍倍尔,113…115)目前,美国的婚姻有50%以离异为终结。(Nadeau; 73)当代中国妇女地位调查中,湖北农村女性对离婚的态度表明,在夫妻感情难以维持处理的情况下,主张离婚的占26。59%,愿意凑合过的占66。54%,选择分居的占6。87%。(沙吉才,125)有两三成的人不愿意维持不快乐的婚姻,这在中国,尤其是农村,不能不说是一种新的观念。
    1970年,加州通过了全美第一个无错离婚法案。在此之前,婚姻当事人必须有错(通奸、虐待、遗弃等)才可以离婚。到1985年,除了个别的州外,美国所有的州全部通过了无错离婚法案。这一新法案的特点是:取消以婚姻一方错误作为离婚必备理由的做法;降低赡养费和对“无过错”方的财产分配补偿;寻求削弱对立过程,减少有错离婚制度中双方的怨恨和精神损害;分割财产的新规范和报酬性赡养费消除了传统法律中的过时的假设,将妻子视为婚姻关系中完整、平等的一方。(Kourany; et al。; 231)
    值得关注的是,本来具有进步意义的无错离婚法案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始料未及的后果:对于离婚妻子及其子女所带来的经济困扰。由于90%的孩子归母亲,他们在离婚后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而离婚男性的生活水平相比之下要高得多。20世纪70年代,当美国的48个州采取了无错离婚法后,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面“平等”地对待男性和女性时,离婚妇女及其子女的生活水平立即下降了73%,而她们前夫的生活水平却上升了42%。(弗里丹,424)离婚家庭的收入是其他家庭的83%。(French; 138)
    尽管如此,女性主义并不赞成回到有错离婚法案去,而是提出了对无错离婚法案的改良建议:从国家保护婚姻到提供离婚后的帮助;从终生契约到选择性的有限时间的投入;从对家庭妇女和母亲的保护到性别中立规则;从保护伴侣关系到个人主义。(Kourany; et al。; 234…239)女性主义认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无错离婚加经济上照顾弱者。一方面,倒退到有错离婚法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又应当关注离婚的弱者一方(大多数情况下是女方)生活水平下降的问题,所以应当从法律上规定强者一方给弱者一方一定的帮助。
    中国现行婚姻法所实行的是无错离婚加有过错补偿。比起单纯的无错离婚,它更多地关注了弱势群体的困难,但是由于举证对方过错的困难,弱势群体很难在现实中真正得到补偿。因此如果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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